歐委會發(fā)布REACH法規(guī)附件XVII修訂草案
2012年7月16日,歐盟委員擬修訂(EU) No 1272/2008法規(guī)即歐盟REACH法規(guī)。預計于2013年第一季度獲得通過。具體修訂內(nèi)容如下:
1. 第6項 (石棉纖維)
第2列第1段改為:禁止此類纖維或有意添加此類纖維的物品和混合物的制造及置于市場。
2. 第16項 (鉛的碳化物)
第2列第2段:成員國需在符合國際勞工公約(ILO)第13條有關涂料中鉛白和鉛的硫酸鹽的規(guī)定時,方可在其境內(nèi)將此類物質(zhì)或混合物組分用于修復和維護藝術品和歷史建筑(包含其內(nèi)部維修)以及用于出于上述用途將之置于市場銷售。此外,如果成員國預計使用量減少,需要通知委員會。
3. 第17項 (鉛的硫化物)
第2列第2段:成員國需在符合國際勞工公約(ILO)第13條有關涂料中鉛白和鉛的硫酸鹽的規(guī)定時,方可在其境內(nèi)將此類物質(zhì)或混合物組分用于修復和維護藝術品和歷史建筑(包含其內(nèi)部維修)以及用于出于上述用途將之置于市場銷售。此外,如果成員國預計使用量減少,需要通知委員會。
4. 第28~30項
第2列第1小段第5個縮進內(nèi)容:未包含在(EC) No 1272/2008法規(guī)即REACH法規(guī)附件VI第3部分規(guī)定的特定濃度限值而為1999/45/EC指令所具體規(guī)定的相關濃度
5. 第40項
第1列改為:被歸類為可燃、易燃氣體二類,可燃、易燃、極易燃液體三類,可燃、易燃固體二類的物質(zhì)以及遇水釋放易燃氣體1,2,3分類,自燃液體1類,自燃固體1類的混合物。無論其是否被包含在(EC)No 1272/2008法規(guī)附件VI第3部分下。
6. 第42項 (短鏈氯代石蠟)
刪除該項
7. 第47項 (六價鉻化合物)
第2列新增第4段:4. 須以歐洲標準化委員會(CEN)采用的方法來判定水泥的可溶性六價鉻含量是否符合第一段的要求
8. 第56項 (二甲苯烷二異氰酸脂(MDI))
第1列新增為:
9. 刪除附錄4“注意項”(Notes):E、H、S項
10. 附錄6索引號為“807-426-001”的項修訂為:
11. 附錄X修訂:第43點 – 偶氮化合物 檢測方法列表

歐洲標準化組織 | 標準名稱及參考文件 | 替代標準 |
CEN | EN ISO 17234-1:2010 皮革–皮革染色某種含氮色素的測定化學試驗第1部分:含氮色素衍生某種芳族胺的測定 |
CEN ISO/TS 17234:2003 |
CEN | EN ISO 17234-2:2011 皮革–測定染色皮革中某些偶氮著色劑的化學試驗–第2部分:對氨基偶氮苯的測定 |
CEN ISO/TS 17234:2003 |
CEN | EN 14362-1:2012 紡織品從偶氮著色劑衍化的某些芳香胺的測定方法–第1部分:不用萃取法獲得使用某些偶氮著色劑的檢測 |
EN 14362-1:2003 EN 14362-2:2003 |